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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常识

    2017-03-21 11:35:55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苏州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7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常识由苏州华图官网同步苏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苏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jssydwzpw),和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交流QQ群751486842。

      备考QQ群:3411783042017江苏公务员备考

      在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部分法律常识是考查的重点,今天苏州人事考试网(http://suzhou.huatu.com/)为大家梳理了常见法律概念及其常考点,希望对考生备考2017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有帮助。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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