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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考行测备考:常识之民事主体中法人知识点讲解

2016-12-14 17:07 苏州华图教育 http://su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苏州华图

  2017江苏省考行测备考常识之民事主体中法人知识点讲解,苏州公务员考试(http://suzhou.huatu.com/)为考生公告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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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法人呢?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包括企业、团体等),区别于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1、法人的特征

  那法人具有什么特征呢?1)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比如,可以与单独与其他单位签订合作合同等。2)成立法人所需要经费和财产来运转;3)当企业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具有赔偿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吧!好的,这就是法人成立所需要的条件。

  2、法人的分类

  ①《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行政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②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可以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人的组合)与财团法人(基金会)。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③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3、公司之最典型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注册资本“双过线”原则。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3万元。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资本应达到最低限额500万,并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3)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5)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其成立时必须一次性缴清全部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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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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