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考行测备考:常识之行政主体范围
2016-12-12 15:27 苏州华图教育 http://su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苏州华图
2017江苏省考行测备考常识之行政主体范围,苏州公务员考试(http://suzhou.huatu.com/)为考生发布详情如下:在江苏省考常识考试中,法律知识是每年必考的内容,但是综观历年真题,其考试难度并不是很大,很多都是考查考生对简单概念的理解。因此大家在备考时,一定要对最基本的概念要界定清楚。比如在行政法中,有以下这样的考法,请问下列选项中是行政法管辖的范围的是?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这类题的辨别都需要考虑到这些行为是否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这个因素。其中找出行政主体是关键。以下即为行政主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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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体定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虽然在我们平常的通俗表达中,认为行政主体就是“官”,但这里要注意,定义的落脚点在组织上,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并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主要是我们的行政机关,其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主体范围
(一)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机关的性质的划分,行政机关是我国五大类机关之一,也是我国的主要执行机关。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2.地方的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即我国的五级政府,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级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乡(民族乡、镇)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乡(镇)外,可设立若干的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事务的组织与管理,如厅、局、委员会。
(3)派出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有主体资格。其中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叫地区行署;县、自治县政府派出的叫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派出的叫街道办事处。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但是也有部分职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也就是说,这些组织当中,法律法规授权时,其就可以充当行政主体,否则不是。
1.行政机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临时机构。
2.企业单位:公用企业,如邮电部门、铁路运输部门、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金融企业,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
3.事业单位: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科、教、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高校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可以授予学位的行为。
4.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公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法学会。
5.其他组织:如村委会和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
以上即为有关行政主体的内容,做题时不要只局限于看是否是行政机关,而且还要看其是否是法律法规授权过的组织。希望这个总结能帮助各位考生清晰的认识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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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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