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苏事业单位备考:法律试题分析
2018-03-30 09:41:16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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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相关
【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李某参与抽奖中了现金200万元
B.我省某演员拍戏获得片酬500万元
C.小王出版图书收到稿费30万元
D.张教授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100万元
【答案】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法部门法中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D项符合第一种情况。故选D。其余三项均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例2】 白某去银行取钱100000元,回来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多给了5000元,白某很高兴,将这5000元投入股市,获利1000元。两个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白某要求其退回,白某应退还( )
A.100000元 B.5000元
C.1000元 D.6000元
【答案】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法债券中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白某应当退回银行多给的钱及利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返还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所受利益返还。题中的白某显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退还银行多给的钱。另外,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白某不但应退还银行的本金,还应当包括它所产生的利息。段某利用银行多给的钱投资股市所得的收益,也应依法予以收缴。故D项正确。
二、刑法相关
【例3】王某给朋友过生日时喝醉,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王某用刀刺死了前来劝阻其闹事的饭店服务员。下列关于王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王某酗酒后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B.王某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C.王某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D.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刑法总则中犯罪主体相关知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犯罪和正常人犯罪一样对待。醉酒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另外,犯罪行为的免除事由也不包括醉酒。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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