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3)
2017-01-07 15:34:00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苏州华图
(6)考察(政审)
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7)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机关所在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设区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考察、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7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9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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