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2)
2017-01-07 15:34:00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苏州华图
(16)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7) 自2012年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8)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19) 自2014年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0) 2016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5、2016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1)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2) 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3)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7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设区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设区市招考简章。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9∶00至1月18日16∶00。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招录机关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2017年3月11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体检、体能测评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检经费按现行办法解决,体能测评工作经费由招录机关予以保障。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应组织现有的笔试合格人员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等原因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可进行一次性递补。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中,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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