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刑法易考点:罪刑法定
2015-12-18 09:41 苏州华图教育 http://su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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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
1.内涵: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形式侧面要求:
(1)禁止习惯法(成文法主义)。【并不是只有成文法国家才适用这一原则】
(2)禁止溯及既往(事后法)。即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之后的犯罪,而不追溯适用于其施行之前的犯罪。
(3)禁止类推。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比照刑法分则最相 类似的条文定罪处罚。(类推:从无到有)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即:禁止立法者制定、司法者适用没有上限和下限的绝对不定期刑,而相 对不定期刑是被允许的。
3.实质侧面要求
(1)明确性原则:立法者必须制定明确的法律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不管小事) ①禁止处罚国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无被害人或被害人是自己的(军人例外)eg:自己吸毒 ③在特定历史形成的区域范围内,得到国民容忍或认可的行为 ④极为罕见的行为不能视为犯罪
(3)禁止不均衡、残暴的刑罚
4.在实践中的困惑与反思: [1]尽量减少扩大解释的方法 [2]在事实存疑的情况下,要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3]在量刑上要规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编辑:董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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