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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江苏事业单位备考:法律试题分析

    2018-03-30 09:41:16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苏州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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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相关

      【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李某参与抽奖中了现金200万元

      B.我省某演员拍戏获得片酬500万元

      C.小王出版图书收到稿费30万元

      D.张教授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100万元

      【答案】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法部门法中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知识。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D项符合第一种情况。故选D。其余三项均应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例2】 白某去银行取钱100000元,回来后发现银行工作人员不慎多给了5000元,白某很高兴,将这5000元投入股市,获利1000元。两个月后,银行工作人员找到白某要求其退回,白某应退还( )

      A.100000元 B.5000元

      C.1000元 D.6000元

      【答案】D

      【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民法债券中不当得利的相关问题。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白某应当退回银行多给的钱及利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善意的返还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而恶意受益人不论所受利益是否存在,一概要将所受利益返还。题中的白某显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退还银行多给的钱。另外,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白某不但应退还银行的本金,还应当包括它所产生的利息。段某利用银行多给的钱投资股市所得的收益,也应依法予以收缴。故D项正确。

      二、刑法相关

      【例3】王某给朋友过生日时喝醉,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王某用刀刺死了前来劝阻其闹事的饭店服务员。下列关于王某行为的判断正确的是( )

      A.王某酗酒后杀人,应当从重处罚

      B.王某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C.王某是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

      D.王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刑法总则中犯罪主体相关知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犯罪和正常人犯罪一样对待。醉酒的行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从重或者从轻情节。另外,犯罪行为的免除事由也不包括醉酒。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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