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面授网校直播图书| 招考资料真题名师| 职位库砖题库微商城| 微信微博QQ群|

  • 课程在线咨询
    江苏课程 在线咨询
    南京课程 在线咨询
    镇江课程 在线咨询
    常州课程 在线咨询
    扬州课程 在线咨询
    苏州课程 在线咨询
    无锡课程 在线咨询
    南通课程 在线咨询
    泰州课程 在线咨询
    徐州分校 在线咨询
    盐城分校 在线咨询
    淮安分校 在线咨询
    宿迁分校 在线咨询
    连云港校 在线咨询
    网络课程 在线咨询
    0512-69151583
  • 当前位置:公务员考试网 > 苏州人事考试网 > 国家公务员 > 备考 > 申论 >

    2017国考申论备考:“接送孩子遭意外算工伤”热点

    2016-11-18 10:54 苏州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未知

    模拟题

    你对“接送孩子意外算工伤”的新规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多年,其第14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情况下,遭受事故、暴力或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何谓“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一直未有明确具体的定义或解释,缺乏可循标准或细则,以致实践操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条例》并认定工伤,各地莫衷一是,相关劳动仲裁与司法判例也多有不同,甚至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尤其是以列举方式着重明确了“上下班途中”职工工伤的四种情形,并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比如下班途中顺路买点菜再回家也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让工伤认定更具人性化关怀,避免法律执行中的僵化,也为今后的审判实践指明了具体的裁判标准。

    上述《意见》同样是针对《条例》的具体实施而出台的,且在借鉴参考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显得更为细化和具体,更有利于普通劳动者的保护。不过作为地方规章,其本身并不能超越《条例》的规定范围,比如“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的适用,仍要严循《条例》第14条的原则性规定,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具有劳动关系;伤害事故发生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受害人不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是具备了工伤认定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要素,还要全面考量劳动关系、受伤原因、事故责任等要素,并非所有“上下班买菜受伤”一律算工伤,比如上下班途中自己不小心跌倒摔伤等,就不属于工伤。

    【参考分析】

    江苏省的新规定,最大亮点在于对“工作时间”的范围进行了细化,明确指出,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到父母、子女、配偶住所看望,都属于“工作时间”。这样一来,在这些地方遭遇意外能得到保护。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倾向弱者”的制度温暖。

    由于“工作时间”的概念不够明确,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纠纷。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会被以“不在单位范围”的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的人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也会以“你是去买菜的”,“你是去接娃的”等等理由不予赔付。不过仔细想想,这也怨不得用人单位和保险公司,因为“工作时间”没有明确说法,具体执行的时候也就有了不同的认知。

    于是就产生了很多尴尬现象。同样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这个企业担责了,那个企业没担责;这个地方赔偿了,那个地方没赔偿。具体到法院,有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工作时间”就应该是“在企业上班的时间”;有的法官认为,“工作时间”的内涵是需要延伸的。后来对于“工作时间”也进行了法律延伸,将“上下班途中”纳入了“工作时间”。但是具体到个案中,依然纠结于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看望父母等等算不算工作时间。

    江苏的新规定,给“上班时间”一个更明晰更细致的框定,似乎对用人单位过于苛刻,但它体现了司法向弱者倾斜的理念,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益尝试。

    (编辑:苏州华图)

    • 扫描下方二维码
      关注最新考试资讯

    • 华图教育官方微博
      关注我们

    • 华图在线APP

    考试工具砖题库练题

    最新招考
    照片调整
    直播讲座
    职位查询
    真题下载
    时政热点
    每日一练
    砖 题 库

    微信号:suzhouhuatu

    QQ群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