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泰州市姜堰区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解答(3)
2016-06-22 15:15 苏州华图教育 http://suzhou.huatu.com/ 文章来源:姜堰区人社局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3年7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1年7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3年7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3年7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聘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形。
十一、本次招聘有无参考教材
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教材。
十二、本“政策解答”的内容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姜堰区2016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问题,也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
0523—88869176(区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
0523—8886941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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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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