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宿迁市宿豫区事业单位招聘36名人员简章(2)
2018-05-22 16:15:29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网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的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报考人员只能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报名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3)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已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18年6月14日9:00—16:00。
(4)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后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打印网址:宿迁市考试鉴定网http://www.sqrsks.com。
打印准考证时间:2018年6月19日—6月21日。
打印技术问题可咨询宿迁市考试鉴定中心(0527—84353881)。
(三)笔试
笔试由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不指定复习用书和考试范围。
笔试时间:2018年6月23日9:00—11:00。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本次公开招聘中各环节的考试(含笔试、面试等所有考试),考生成绩不低于该项考试卷面总分50%的为合格,否则,取消其进入下一阶段程序的资格。各环节的考试成绩均以百分制的形式计算、合成、公布。笔试成绩公布方式:网址:宿豫区政府网:http://www.suyu.gov.cn/。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笔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面试。
面试前,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宿豫区政府网(http://www.suyu.gov.cn/)公告)。届时考生须提供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件和材料: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需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社会人员(含在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留学归国人员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需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以及本简章、《岗位简介表》等要求的其他所有证件和材料(要求具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要求具有各种证件的,须提供各种证件;“三支一扶”相关证明材料;现场测量身高等。)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所有有效证件材料原件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因考生本人原因导致无法通知、联系到考生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考生放弃资格复审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为防止资格复审无限期递补,同一岗位递补次数最多为两人次)。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需现场缴纳面试费用100元/人。进入面试的考生名单在宿豫区政府网(http://www.suyu.gov.cn/)上公布。
面试由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宿豫区政府网(http://www.suyu.gov.cn/)公告)。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分值为100分,结果保留2位小数。面试时,对于形不成竞争的岗位(指参加考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结果保留2位小数。
(五)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组织考试确定)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选名单在宿豫区政府网(http://www.suyu.gov.cn/)上公布。
体检工作由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8版)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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