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苏省事业单位备考:“宪法修正草案-监察委员会”
2018-04-02 09:14:12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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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下面本文就盘点了关于“宪法修正草案-监察委员会”的考点清单,希望考生能学习掌握。
1.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5.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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