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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江苏省考南通市考录553名公务员简章(3)

    2015-02-04 10:37:29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南通人事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实施办法

      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

      C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

      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大纲可在江苏人事考试网查阅。

      (二)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及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30~12: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B、C)

      下午 14:30~17:00《申论》

      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人员参加笔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相一致,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三)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的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各职位参加面试的人选。

      报考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按《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5〕18号)和《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在面试前对笔试合格人员按照招录计划数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和体检人员,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然后从体能测评和体检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如招录职位出现超过合格线的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不作调剂。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现场通知考生。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用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录用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省委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86号)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录用考察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65号)执行。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用人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对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的人员,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因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在此期间考生主动放弃出现计划缺额时,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五、公示和录用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无异议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予录用,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规定自行负责处理;拟录用人员是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凭本简章规定的相应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录用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录用通知书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拟录用人员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文件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自2015年起,我省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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