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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农信社招考法律考点:财产权制度

    2016-11-16 14:18:21 江苏银行招聘考试 来源:未知 银行招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7农信社招考法律考点:财产权制度由苏州华图官网同步未知整理发布,更多未知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官方微信(公众号:jiangsuht)和江苏省银行招聘考试交流群:161432824。

       【导读】在我国《宪法》和《物权法》中,都规定了财产权制度。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宪法上的一大革新。财产权包括社会公共财产权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

      财产权是农信社考试的一个高频考点,也是考生很容易混淆的地方。考查重点在于专属国家、专属集体的财产权,以及对个人合法财产权的正确表述。

      公共财产是指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同时,根据《物权法》第46、47、50、52条规定,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专属国家的财产共有六类,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的财产有三类,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其中,专属国家的财产是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

      这里还有一个易错点,也是一个难点,即土地的归属。《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此要注意农村和郊区的土地并不是专属集体的,在实际做题中考生在这个知识点上经常出错。

      《宪法》第13条中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中要注意国家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给予的补偿并没有规定为“合理的”、“丰厚的”补偿。

      【经典例题】

      下列自然资源,只属于国家所有的是( )。

      A. 土地 B. 森林

      C. 水流 D. 草地

      答案:C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人是( )。

      ①国家 ②劳动群众集体 ③中国公民 ④支付了对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A. ① B. ①② C. ①②③ D. ①②③

      答案:B

      以上即为《2017农信社招考法律考点:财产权制度》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银行招考公告,关注江苏银行招聘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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