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市考录公务员笔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2)
2016-11-09 10:59 苏州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上海市公务员局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基础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八.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六部分 合同法
一.基础概念: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格式条款。
三.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合同履行的担保。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六.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
第七部分 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及其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的利用和限制,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
二.专利法:专利法和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权人及其权利,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
三.商标法:商标和商标法,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商标权的使用,商标权的保护。
第八部分 经济法
一.公司法:基础概念,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与清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基础概念,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过度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三.市场秩序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与权益保护,经营者的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和罚则。
(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
四.宏观调控法
(一)财政法:基础概念,《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定。
(二)税法:基础概念,我国主要税种,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编辑:苏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