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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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南京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指导(3)

    2016-01-05 14:51 苏州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南京人社

      十二、关于资格审查问题

      (一)报名时,报考人员通过报名网络填写本人基本信息和职位要求的其他信息,同时上传报考人员近期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

      (二)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也可在体检前(面试前组织体检的职位在考察前)提供;③需减免考试费用的特困报考人员、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考生还应提供有关证明;④留学回国人员、赴台陆生报考的,还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的学历认证材料;⑤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还须提供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⑥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应为教育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生视同取得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所有报考人员还须提供招录机关要求的有关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办理录用手续时,须提供毕业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关于体检(体能测评)问题

      招录体检工作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体检和体能测评在面试前安排。

      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1985年1月18日(含)以后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0岁(含)以下体能测评标准;1985年1月17日(含)以前出生的报考人员,执行31岁(含)以上体能测评标准。

      十四、关于考察(政审)标准问题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一)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五)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六)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八)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二)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十四)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十五)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十六)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十七)自2011年1月18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十八)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十九)自2013年1月18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二十)20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4、2015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二十一)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二)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二十三)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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