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15580898

招考信息 试题资料 备考资料| 面授课程 网校课程 备考图书| 直播课 笔试课程 面试课程 刷题app| 师资

  • 在线客服咨询
    南京 咨询
    常州 咨询
    淮安 咨询
    连云港 咨询
    南通 咨询
    宿迁 咨询
    苏州 咨询
    泰州 咨询
    无锡 咨询
    徐州 咨询
    盐城 咨询
    扬州 咨询
    镇江 咨询
    025-8369-4958
  • 当前位置:苏州华图网 > 国家公务员 > 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

    阅读模式

    公务员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

    2015-10-13 14:02:24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编辑:admin)

    有报考疑惑?在线客服随时解惑

    公告啥时候出?

    报考问题解惑?报考条件?

    报考岗位解惑?怎么备考?

    冲刺资料领取?

    • 扫码下载:华图在线APP
    •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华图教育
    • 扫码进入官网微博:江苏华图

    热销课程

    备考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