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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常识高频考点(一)

    2017-03-29 12:51:39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苏州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7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常识高频考点(一)由苏州华图官网同步苏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苏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jssydwzpw),和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交流QQ群751486842。

      苏州人事考试网发布2017事业单位备考:法律常识高频考点,(欢迎加入备考QQ群:3411783042017江苏公务员备考或关注微信公众号:suzhouhuatu)为助力入围面试考生顺利上岸,苏州华图(http://suzhou.huatu.com/)面试老师为考生精心准备2017江苏事业单位备考系列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四)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物权法


      (一)物权及其种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


      (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事诉讼法


      (一)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及其例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三)保全与先予执行


      1.保全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


      2.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是2017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常识高频考点(一)全文,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备考信息请关注苏州华图官网:http://suzhou.huatu.com/,或关注苏州华图微信公众号:suzhouhuatu,及时了解公务员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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