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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江苏省考:2018无锡市考录586名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简章(3)

    2018-01-26 12:24:26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无锡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各类职位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8年4月中旬在我市相关报名网站查询。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公布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报考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各职位计划录用人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的,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

      面试前,招录(审核)机关对拟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要求的相关资料(具体详见《无锡市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第十五条)。其中,普通高校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同时提供就业推荐表复印件)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我市生源的2016-2017年毕业后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含省高校招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及报到证和户籍证明等;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相关证件,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证书等材料须在报名截止日前取得。上述证明材料均要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经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对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时,如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体测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要求组织实施。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对未形成竞争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成绩由现场工作人员通知报考人员。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各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政审)人选。总成绩相同,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仍相同,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体检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前,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2016-2017届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毕业生、2018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司法警察和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

      (四)公示及录用

      招录机关从考试成绩、体检(体能测评)、考察(政审)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拟录用人选由录用机关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拟录用人员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应按该职位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每个职位只能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被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或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4〕14号)精神,为保持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我市乡镇(街道)新录用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新录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录用后管理及待遇等相关要求,按《江苏省2018年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执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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