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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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苏州市公安机关考录80名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3)

    2016-01-05 09:31 苏州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苏州人事

      (四)资格复审

      对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领取面试通知书前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职位条件和报考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1.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

      2.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资格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社会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出示结婚证、在苏州一方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还应出示父母双方在苏州的户口簿(户籍证明);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应出示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同意随军的批文;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

      4.招录职位明确需要基层工作经历的,还需提供劳动合同(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它在职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须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复印件由招录机关留存。

      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材料不全或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由招录机关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笔试、体能测评、体检均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通过资格复审的,发放领取面试通知书。

      (五)面试

      对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按招录计划1:3的比例,按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六)考察(政审)

      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的方法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笔试总成绩仍相同的,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七)公示及录用

      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szhrss.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7天。如有举报,要求举报者署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公示结束后,报经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由于考察(政审)不合格或公示后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出现计划缺额时,均按该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经批准录用的人员,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录用通知书》。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录用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到所在院校(单位)办理人事关系的派遣(转移)手续。报考者一旦被录用,须按《录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及时报到,并与公安机关签订就业协议,明确最低服务年限。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苏州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经批准取消录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录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0512)65225661转20221

      六、本简章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公 安 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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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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