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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2)

    2015-12-30 09:39 苏州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江苏人社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1.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考录程序、方法、步骤,按照2016年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拟录用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的,由各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考录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职位人民警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同步进行。网址见各市招考简章。报名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至17日。报名和资格初审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2)笔试

      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考录职位,考试类别见职位简章。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两科。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报考人员参加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2016年3月12日。

      上午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体检和体能测评

      在笔试科目合格的人员中,按照大于1∶3、不大于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职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检和体能测评的人员。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因体检和体能测评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递补。体检和体能测评由所在地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4)资格复审

      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的考生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由所在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5)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考察(政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按照《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因考察(政审)不合格出现计划缺额时,分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7)公示录用

      各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从考察(政审)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录用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录用审批程序为:

      ①拟录用为监狱、省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经招录单位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监狱管理局或省戒毒管理局复审,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②拟录用为市属强制隔离戒毒所人民警察的,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一年试用期。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培训不合格或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资格。录用为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的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江苏省公务员考录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司法厅   (025)83591125

      省公务员局  (025)83236151、8323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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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苏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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