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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国考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

    2017-08-22 11:46:49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苏州华图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8国考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由苏州华图官网同步苏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苏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官方微信(公众号:jiangsuht)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137149931。

      国家公务员备考群454150283 2017国家公务员备考群

      苏州公务员考试发布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备考文章,文章为华图名师团教研组老师原创,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苏州华图(http://suzhou.huatu.com/)发布文章2018国考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如下:

      三、证据:

      ㈠证据的概念: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㈡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限言辞)

      ㈢证据的意义:

      1.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

      2.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3.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4.证据是促使罪犯认罪的武器,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工具。

      ㈣法定的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是书证;以物质属性、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是物证。

      具有两种作用的,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2.证人证言:

      一般是以笔录加以固定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同意,也可由证人亲笔书写书面证词。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指派或聘请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包括文字的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储存设备所储存的信息。

      ㈤刑事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也称:一先手材料;传来证据也称:第二手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材料一般也认为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

      以上是2018国考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全文,更多详细信息请关注苏州华图官网:http://suzhou.huatu.com/,或关注苏州华图微信公众号:suzhouhuatu,及时了解公务员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

      以上即为《2018国考备考: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二》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国家公务员招考公告,关注国家公务员考试,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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