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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7省份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开除

    2017-01-03 13:15:56 国家公务员考试 来源:苏州华图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7省份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开除由苏州华图官网同步苏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苏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官方微信(公众号:jiangsuht)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交流群:137149931。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据记者统计,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针对企业员工,目前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10月29日《法制日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京华时报连海平: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开除”一说,相近概念是“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并没有明确包括“职工超生”。也就是说,员工超生并非法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些地方加码规定,是否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冲突?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值得拷问,当计划生育与劳动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劳动权是一项被写入宪法的公民基本权利,其价值也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而作为一种政策,计划生育是在特定时期基于特定目的而采取的动态措施,正如我国现在放开二孩政策。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比如征收社会抚养费,但以剥夺劳动权来进行惩罚是不妥的,有悖法理不说,亦非以人为本的做法--劳动权是生存权的先决条件,员工因超生被企业开除,孩子谁来养、家庭生活如何维持?2015年妇女节前夕,北京市二中院曾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无权开除超生员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前者是指政府,后者指公民与组织。以此原则审视地方作出“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或“直接开除”的规定,可谓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更无可操作性。

    @人民网蒋萌:看到另一组数字--10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16》显示,2015年,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是指该国家或地区的妇女在育龄期间,每个妇女平均的生育子女数)为1.047。而从2010年到2015年,中国生育率最高的年份是2014年,当年中国育龄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28,2014年也是“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各省份陆续实施的第一年。换言之,“单独二孩”实施的第二年--2015年我国的生育率较之“单独二孩”实施的第一年--2014年呈下降态势。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正式实施,考虑到符合“全面二孩”条件的夫妇较之“单独二孩”要多得多,又是“全面二孩”实施的第一年,2016年的人口出生率相信会创出新高。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全面二孩”扎堆儿生过一年后,生育率会不会下降?公众“普遍生二孩”的积极性尚不明朗,人口红利渐行渐远,一些地方修订计生条例对超生职工(多指生育第三个孩子)予以包括开除在内严惩,会给公众留下何种印象?全面二孩实施不等于“废除”计划生育政策,这个道理大家都懂。违反计生规定,应接受一定处罚,但处罚该包括砸人饭碗、断人生计吗?在强调共享人生出彩机会的时代,即便是处罚,也应注重人性化。

    @法制晚报戴先任: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但针对企业单位职工超生所要面临的“开除”风险,并不能找到相关依据。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均没有“开除”的概念和相关规定,相近概念只是“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中,并不包括“职工超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部分地区民营企业员工超生被开除,有违反上位法之嫌。将民营企业员工的劳动权与生育权绑架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劳动权的侵犯。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口红利加速消失,国家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从目前来看,国人的生育意愿并未随着政策的改变有较大改观。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却对超生制订出如此严苛的政策,显得很不合时宜。

    地方政府要依法行政,也要顺势而为。那些本就违法的规定,更应该被抛弃,不能使之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拦路虎。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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